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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你想了解的都在这→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
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
是一项民心工程
我区严格政策落实
全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不断增强被征地农民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了便于广大被征地农民
了解相关政策口径
把这项民心工程做实做好
现就广大群众关心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行政策

2006年起,我区按省政府26号令(老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为16周岁以上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包括安置补助费和70%的农用地补偿费),按不同的年龄段分别领取生活补助费(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170元、190元三档)和养老补助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16周岁以下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每人4000元,不再纳入保障范围。

2013年12月起,我区按省政府93号令(新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为16周岁以上人员建立个人分账户,标准为当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1倍乘以139;70%的农用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不再领取生活补助费,而是用个人分账户为其代缴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仍然是领取养老补助金(标准为当期农村低保标准的1.1倍),可以叠加享受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16周岁以下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保障范围。其中:2013.12—2019.1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000元/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8000元/亩;2020年1月1日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4500元/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3500元/亩。

新政解读

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出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执行省政府26号令)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省政府93号令)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2022年4月2日,市政府出台《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规发〔2022〕4号),自2022年5月8日起施行。2022年7月14日,区政府出台《盐城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22〕3号),自2022年8月14日起施行。与省政府26号令相比,省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调整了安置补助费支付方式。“省政府93号令”对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施行期间,全省都采取了将安置补助费用于社会保障的通用做法,基层干部和被征地农民的接受度较高。新的上位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为了规避政策合法性风险,“省政府87号文”明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二是更换了筹资标准测算参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标准,“省政府93号令”规定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挂钩。“省政府87号文”规定改为与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相挂钩,并明确了苏南、苏中、苏北三类地区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苏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为苏南地区最低筹资标准的80%(备注:2021年、2022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资下限分别为3800元、4250元)。按“省政府87号文”测算:我区2022年3—12月新征地社保资金标准为每人3800×20%×180×80%=109440元;而2021年7月—2022年2月按省政府93号令筹集社保资金标准为每人730×1.1×139=111617元。根据“市政府4号文”规定,社保资金新标准低于原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故2022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暂按每人111617元执行。我区2023年新征地社保资金标准为每人4250×20%×180×80%=122400元。

三是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93号令”虽然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专门建立养老保障制度。“省政府87号文”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作为正常的参保对象,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实施后,养老年龄段人员不再发放养老补助金,而是合并领取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如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则一次性结算个人分账户余额。

业务经办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适用范围?

《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2、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如何计算?

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3、哪些对象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安置人员名单?

安置人员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列入安置人员名单的对象包括:

(1)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现役士兵和初级士官(不含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

(4)入狱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人员;

(5)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在迁出地已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6)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7)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4、哪些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人员名单:

(1)历次征收土地已经被安置的人员,含征地代劳、领取安置补助费或撤组转户及通过其他途径已安置的人员;

(2)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人员;

(3)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4)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6)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5、安置人员名单如何确定?

安置人员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7天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安置人员名单在土地征收批准后不得更换。

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按规定足额支付。

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年龄段如何划分?

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阶段(本文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1)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

(2)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

(3)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哪些?

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本着“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工业、经营性用地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区、镇(街道、经济区)应当在征地时筹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保障资金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

8、根据《盐城市亭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亭政规发〔2022〕3号)规定,安置补助费可否支付给16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对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有何影响?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鼓励并积极引导保障对象将安置补助费充实到社会保障费用中。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可通过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方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经书面确认不抵缴的,由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亭湖分局将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保障对象本人。

比如:2023年1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为每人122400元,如保障对象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则其社保资金标准为每人122400-24500=97900元。

9、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1)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其个人分账户代缴保险费;以后到企业就业的,由本人申请个人分账户暂停代缴,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按年度凭缴纳保险费凭证退返。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用工关系存续期间,缴费方式不变;失业期间,由本人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用个人分账户代缴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可按年度凭缴纳保险费凭证退返。

10、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期代缴保费。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政对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有何规定?

“省政府87号文”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余额的处理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根据“市政府4号文”,《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我区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为: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余额转入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12、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以后如何领取养老金?

按所参加的险种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待遇。

13、被征地农民被判刑的可否继续领取养老补助金?

不可以。区城乡居保中心应停发其养老补助金。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恢复领取的申请;区城乡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停发期间的养老待遇不补发。

14、被征地农民还可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

《办法》明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

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依法享受相关待遇。

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流程

咨询电话:0515—88177169

地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盐城市黄海东路8号3楼)

来源:亭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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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10:08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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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风吹过窗台 LV18 太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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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分享
    1-12 10:50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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